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发展要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学校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
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应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长办公会。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图书馆现设采编部、流通部、阅览部、情报部、技术部、信息素质教育教研室和办公室。
各部、室的主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学校二级学院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图书馆的指导和协调,为相应学科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学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学生代表为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图书馆设立馆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馆务委员会的成员由馆长、副馆长、各部室主任共同组成。馆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图书馆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讨论为读者服务、经费使用等重要问题。图书馆实行馆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的作用,增强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凝聚力。
第三章 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一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三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
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
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六条图书馆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文献利用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图书馆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在90小时以上;假期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八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
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努力提高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水平。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开展各类读者培训活动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不断完善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二十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师生员工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
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二十三条读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图书借阅证(卡)。
(一)读者初次办理借阅证(卡),须持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借阅证(卡)丢失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两周后持有效证件到有关部门补办,原证(卡)从补办之日起作废。
(三)借阅证(卡)仅限本人借阅,不得转借。凡因转借、代借、丢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证(卡)持有人负责。
(四)读者毕业、休学或调离等,须持离校通知书到图书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读者在图书馆应服从管理,文明阅览,阅览后书刊放回原架位;积极配合图书馆营造良好的阅读氛围。
第二十五条所有读者均须凭有效证件入馆,无证者不得入内。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不断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图书馆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具备条件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要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图书馆要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并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要积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四条图书馆应鼓励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
图书馆要结合工作需要,根据学校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纸质资源借阅管理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研究生每人限借图书15册,借期180天;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校本部)每人限借图书10册,借期90天。期刊原则上不外借。
第三十八条图书预约在图书馆主页公共查询系统上完成。所预约图书在归还后七日内预约有效。
第三十九条图书属于学校财产,读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借阅图书到期应及时归还。
第四十条借出图书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本图书每天0.2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遗失图书,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它图书充抵,同时须缴纳加工费5元;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新图书的,根据遗失图书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遗失普通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3—5倍赔偿。
(二)遗失多卷、集、部图书中的1册,按照整套书价格的3—5倍赔偿。
(三)遗失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15倍赔偿。
(四)遗失绝版、孤本图书,按照原书定价的20倍赔偿。
(五)遗失当年出版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定价赔偿;丢失合订本期刊按刊价及出版时间,参照图书赔偿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污损严重,有碍阅读的书刊,须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同时须缴纳加工费5元;对于轻微的污损、圈点、划线、做题等,按每页1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于撕页、“开天窗”等有意损坏书刊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书刊价格的5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偷窃书刊,一经查实,按照所偷窃书刊价格的10倍罚款,同时需向图书馆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有意撕毁条码、防盗磁条的,以偷窃论处。
第四十五条未办理借阅书刊的相关手续,私自携带书刊出馆,经防盗检测设备报警,累计三次及以上者,以偷窃论处。
第八章 电子资源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图书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及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正确使用电子资源。
第四十七条合法用户使用电子资源,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
(一)合法用户指本校实名的师生员工、留学生、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二)电子资源指国内外出版商发行的、由学校购买了校园网使用权的网络正式出版物,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校园网范围用户使用的数字资源。
(三)合理使用指合法用户出于个人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网内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并符合与学校签约的国内外出版商在合同中或国内外法律规定中对学校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在使用电子资源时,如有下列行为,均属违规:
(一)使用软件工具连续、集中、大批量恶意下载电子资源。
(二)以盈利为目的将所获得的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
(三)未经图书馆许可,向非合法用户提供代理服务、大批量的数据和文献传递。
(四)将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其他非合法用户使用,包括将校园网账号出租给校外人员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违规行为,图书馆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因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者赔偿,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
第五十一条为弥补馆藏文献的不足,图书馆与有关文献信息服务机构达成文献传递合作协议,为读者提供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服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需要资费的文献传递信息资源提供部分资助。资助对象为校本部在职教工和在读研究生。资助内容原则上为通过学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获取平台和合作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无法获取的文献信息,且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第五十三条资助费用从图书馆正常经费中支付。对超出资助的部分由图书馆代收后统一对外支付。
第五十四条读者须严格遵守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服务机构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所获取的文献,仅限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不得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章 文献捐赠
第五十五条为加强文献资源建设,图书馆接受各类文献的捐赠。
第五十六条接受捐赠的文献范围:
(一)具有较高收藏和研究利用价值、符合本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的学术文献。包括学术专著、译著、丛书、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古籍、重要期刊等。
(二)各个历史时期社会著名人士的档案资料。包括手迹、书稿、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及录音、照片、电子文档等。
(三)接受反映河南地区民俗风情、地方掌故的档案资料。包括典籍掌故、家谱、族谱、碑文、经卷、画卷、史稿等。
第五十七条下列文献不属于捐赠范围:
(一)不在我馆馆藏范围的图书。
(二)捐赠人无权支配的。
(三)违法及查禁的。
(四)大学以下程度使用的。
(五)零星、不完整、不连续的期刊、报纸及小册子。
(六)破旧、污损,不能利用的。
第五十八条对受赠的文献,由图书馆甄别后,按“入藏”和“不入藏”方式处理:
(一)图书馆尚未收藏的,作为保存本入藏,提供给读者阅览。
(二)图书馆已有收藏,复本量在5本以下的,作为补充复本入藏,提供给读者外借。
(三)图书馆已有收藏,复本量在5本以上的,作为残破复本的补充本。
(四)不属于捐赠范围的文献,不入藏。图书馆将根据文献收藏与剔除的要求和规律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于下列文献,图书馆特辟专架(柜)收藏,并对捐赠者授予“名誉馆员”证书。
(一)具有较大声望之名家且有一定规模的捐赠。
(二)珍贵稀缺的历史文化典籍捐赠。
第六十条捐赠者可直接到图书馆办理相关事宜,也可将捐赠清单发送给图书馆甄别,按甄别后的清单办理捐赠手续。图书馆视其捐赠情况举办一定规模的捐赠仪式接受捐赠。
第六十一条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者可在文献扉页签名、赠言。
第六十二条图书馆向所有捐赠者颁发河南科技学院图书馆文献捐赠纪念证书,在图书馆网站公布捐赠者的姓名、捐赠文献的名称、类型、数量等,予以表彰。
第六十三条捐赠文献一经接受并办妥有关手续,其所有权和处理权归河南科技学院图书馆所有。
第十一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六十五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六十六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六十八条学校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