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数字图书馆上网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用户不得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上网用户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活动。
第四条若发现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发布、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